1、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工作的,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2、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
3、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一般由雇主承担。
(1)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加工承揽事项,这种合同关系只要事实上存在即可,不以具备书面的合同形式为必要条件。
(2)侵权行为是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如果超出执行承揽事项的范围,或是承揽事项已经完成之后,不存在定作人的责任。
(3)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是工作中自身受到伤害。
(4)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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