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英博新闻 >  行业资讯
caseXqBoxCenterLmenu

承揽人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2023.04.07
阅读:123次
——聚精 之力,铸广 之业——


一、裁判规则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承揽人有证据证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定作人要对承揽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情简介


2022年4月5日,原告章某与案外人向某、吴某、刘某在他处搭建树脂瓦时,被告屈某到原告等人施工现场邀请向某等人去他家搭建树脂瓦。后被告屈某与案外人向某在电话中商定施工工钱为每人每天350元。2022年4月10日原告等四人到被告家开始施工。2022年4月12日中午原告在屋顶干活时,不慎从屋顶跌落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左侧眶上皮肤裂伤、左侧额皮下异物、左侧额骨骨折、左尺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左侧正中神经损伤、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双方无法就原告的损失协商一致。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90167元。
裁判结果:被告支付原告损失74000元
三、法律分析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理论中关于承揽与雇佣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图片

1、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工作的,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图片

2、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

图片

3、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一般由雇主承担。

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这些因素予以判断区别: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
在本案中,被告与案外人向牟达成搭建树脂瓦的合意后,向某与原告等四人到了被告指定的地点进行施工,整个施工过程,被告仅提供施工现场和树脂瓦材料,原告等人凭借自己的技术,使用自己的工具独立进行施工作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上的控制、支配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
二)定作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致人侵权的行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须满足以下责任构成要件:
图片

(1)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加工承揽事项,这种合同关系只要事实上存在即可,不以具备书面的合同形式为必要条件。

图片

(2)侵权行为是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如果超出执行承揽事项的范围,或是承揽事项已经完成之后,不存在定作人的责任。

图片

(3)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是工作中自身受到伤害。

图片

(4)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农村建房搭建树脂瓦虽然是一般劳务,但也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被告将屋顶搭建树脂瓦此类具有潜在危险的工作承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原告等人,被告对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施工现场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从屋顶上摔下来并致自己受伤,故原告对自身受伤负有较大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应由被告承担30%的责任,其余的70%责任由原告负担。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 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英博律师事务所孙俊强律师
——END——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