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在上升,因返还彩礼引发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为了妥善解决因彩礼引发的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也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为解决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提供方案和思路。
二、判断和认定彩礼范围
何为彩礼,是彩礼返还纠纷案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给付彩礼源自周礼中的六礼,距今已经有上千年的传承,男方家里给女方家里给付彩礼也就约定成俗了。但是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过程中,不仅仅涉及给付彩礼,还涉及沟通情谊的赠予及嫁妆。因此,在办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不得不理清彩礼的范围。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三条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分两款从两个方面规范了彩礼的范围。第一款规定的是如何判断和认定彩礼,即从当地的习俗、给付的时间及方式、财务的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综合考虑。第二款从反面规定哪些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即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因此,在办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要理清哪些属于财物属于彩礼。需要说明的是彩礼的一般表现形式是现金,但也涉及财物,如给付女方的“三金”或“五金”。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除了财物价值外还要考虑给付的时间和给付的主体。一般而言,彩礼是在订婚的当日由男方或男方父母通过现金方式给付女方家的。至于办婚礼当日,男方或男方父母给付的数额较小红包或改口费不能判断和认定为彩礼。同样,男方举办婚礼宴席的花费不能算作彩礼。基于此,我们认为判断男方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必须围绕《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三条展开,不能脱离该条的精神和实质。
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起诉、
管辖法院和举证问题
男女双方因彩礼返还发生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必然要涉及诉讼,通过打官司解决。通过诉讼解决,必然涉及案件当事人、管辖法院和举证问题。
(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和《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五种类型,具体情况下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彩礼数额较高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5、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需要说明的是,以是否离婚为前提进行分类,1和5属于婚约财产纠纷;2、3、4离婚为前提条件。以是否全部返还依据进行分类,1、2、3是全部返还,4和5属于酌情按比例返还。
(二)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属于民事案由的中婚约财产纠纷,一般情况下,男方双方属于返还彩礼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男方是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原告,女方是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被告。然后在实践中,给付和接收彩礼的往往不是男女方本人,还涉及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在此情况下,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能不能成为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彩礼纠纷案件规定》实施之前,各地的法院做法非常不统一,但在《彩礼纠纷案件规定》实施之后,给付彩礼的男方父母,接收彩礼的女方父母在,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在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做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四条用两个条款规定了返还彩礼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本人,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女方双方的父母可以作为当事人。
(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解决的是哪个法院对返还彩礼案件有管辖权。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所以,返还彩礼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即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结婚后,如果女方将其户口迁到男方家,那么女方的住所地就会发生变更,由娘家变更到夫家。在此情况下,男方住所地法院对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也有管辖权。
如果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不一定就是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对该案也有管辖权。
(四)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举证证明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因此,在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也要遵守。在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接收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诚如前述,彩礼一般是现金,交易方式也是当场给付。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给付彩礼的事实一般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给付彩礼的数额。另外,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有五种类型,因此根据不同的案件,举证责任也有所侧重。具体分述如下:
针对第1种类型的案子,举证责任在于给付彩礼的金额。由于彩礼均是现金交付的,彩礼金额是争议的焦点。因此,给付彩礼的一方在起诉和审理过程中,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的通信聊天记录、二是现场参与给付彩礼的亲朋好友的证言;三是给付彩礼一方的取款凭证;彩礼尤其是高额的现金彩礼。
针对第2种类型的案子,除了证明彩礼数额外,还要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的事实。共同生活,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而是要综合判断,这些因素涉及是否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是否孕育子女,是否共同出席相关情谊活动,是否经常联系。由于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属于私密,用直接证据去证实显然不肯。我们只能通过间接证据,如亲朋好友和邻居的的证言去证实。
针对第3种类型的案子,举证证明的事实是给付高额彩礼和给付一方生活困难事实。这类案件实际是针对和打击高额彩礼的。给付彩礼的目的就是结婚,不能因为离婚而让给付彩礼的一方生活陷入困境,这也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给付彩礼是否属于高额彩礼,《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判断给付彩礼是否属于高额彩礼要考虑的两个因素,即当地的风俗和收入水平。比如某地的风俗是给付彩礼为3万元,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是10万元,这显然就是高额彩礼。给付一方生活困难,要考虑给付一方的生活来源,也要考虑彩礼的来源,是自有资金还是借贷而来,是否负担了高利贷等。因此,在这类案件,举证证明的事实有两个一是高额彩礼;二是给付高额彩礼造成一方生活困难。我们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当地彩礼习俗;二是给付一方的收入来源;三是给付一方礼金的来源。四是给付彩礼的数额。
针对第4种类型的案子。和第2种类型案件相比,第4种类型案件有两个特点:一是给付高额彩礼;二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共同点是均以双方离婚为前提,且存在返还彩礼的可能。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已经实现了给付彩礼的目的,因此,此种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但是也有例外,即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给付高额彩礼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各方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因此,在此类案件中,给付彩礼的一方应该围绕《返还彩礼纠纷案件》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举证。举证涉及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给付彩礼的数额、离婚中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的时间、孕育子女及彩礼使用情况来确定。如男方给付女方高额彩礼,但这些彩礼最终用于男女生活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如男方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而女方无任何过错,这种情况下,女方起诉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第5种类型的案子实际是婚约彩礼纠纷,当然也可能涉及同居析产。这里我们仅彩礼返还问题。该类案件实际是对第1种类型案件的反制约,目的是保护妇女儿童。如果机械适用第1种类型案子的裁判规则,在双方同居时间较长且育有子女的情况,判决支持返还彩礼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鉴于此,《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四、需要注意其他事项
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一种,也是最常见的纠纷。因此,办理这类案件除了上述所说的,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国家近年来一直致力于移风易俗,遏制高额彩礼,但还是屡禁不止。高额彩礼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甚至,有人假借结婚收敛钱财,进行骗婚。
(二)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
给付彩礼目的就是结婚,结婚的目的是组建家庭和共度余生,但这是美好的愿望而已。返还彩礼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因此,调解必然会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根据案件事实要预测案件结果,充分运用调解和协商解决纠纷。
(三)全部判决给付彩礼也不现实。
《返还彩礼纠纷案件》第五条一款实际上确定了返还彩礼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双方过错及孕育情况。因此,在办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不要合理确定诉讼标的额。
作者:英博律师事务所孙俊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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