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为顾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期间,经常遇到诸如雇佣已满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公司的门卫、保洁,甚至个别保洁公司为节约成本,其公司员工几乎全员为已满退休年龄的人员。诚然,雇佣此类超龄人员提供劳动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人员工资成本,但许多企业负责人甚至是个别专业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往往单纯地认为,所雇佣的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形成的是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种认识会导致企业在与超龄人员的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疏忽很多法律风险,最终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现就上述问题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特作此文以告知。
二、相关问题的解答及法律规定
1、雇佣已满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所雇佣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下,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所雇佣的劳动者仅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限,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审查案件“重实而不重形”,在判断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时,并不依据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名称或合同内容予以判断,而是依据双方客观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判断,重点分析是否存在用工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提供的劳动是否是业务组成部分等几个方面。因此,唯有雇佣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才符合形成劳务关系的法律要件,其余情况下虽然雇佣的人员已满退休年龄,但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形成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因所雇佣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实践中绝大多数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不同意为此类人员办理购买工伤保险的业务,此种情况下一旦产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所雇佣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此类人员的年龄已经较高、身体免疫力较弱,容易产生突发性疾病等相关情形。如遇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因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依法视同工伤,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在人员聘请过程中需注意对招录人员的选择。
优先聘请年富力强,身体情况良好的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购买相应社会保险。
如聘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待遇人员,应将其所在原单位及退休待遇等信息详细记载入《劳务合同》,并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其他商业意外保险,如工作中发生意外事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尽量避免聘请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如一定要聘请,应注意在签订合同后由公司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其他商业意外保险。如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件或其他意外事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2、及时掌握已聘用人员的身体状况。
聘用人员入职时,应要求其提供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以及如实陈述已知自身疾病和三年内的患病、手术情况,并对前述情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定期由公司组织或员工自行进行体检并提供体检报告,未进行体检或未能提供书面体检报告的须立即说明情况。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对员工身体情况的关心及了解,如遇身体状况较差或有突发疾病的情况,应及时安排休假,坚决杜绝带病上岗。
3、定期了解相关情况尽早处置风险。
定期对人员身体情况、工作情况、劳动工具质量情况进行了解,如存在风险点及时提出并处理。
对于有酗酒、严重烟瘾、抑郁、常年睡眠质量较差等明显不健康生活习惯的人员尽早解除双方合同关系,避免产生用工风险。
作者:英博律师事务所段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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