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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规则
共同饮酒人在酒友醉酒死亡中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在饮酒阶段有无劝酒和强迫饮酒的行为及在酒后是否尽到救助醉酒者的义务(共同就餐饮酒这一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亡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预见饮酒后将使自己陷入危险状态却不加以避免,更未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保障自身酒后人身安全,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6日傍晚,李某邀约陈某在火锅店吃火锅喝酒。陈某驾驶跨骑摩托车赶到。陈某喝啤酒,李某喝该黄酒和白酒,田某中途进去参与喝黄酒和白酒。吃火锅结束后,陈某、李某到KTV包间唱歌,期间喝了10听啤酒。当陈某亮独自离开KTV时,田某早已睡觉休息,李某也没有下楼,当晚就睡在KTV包间直到次日早上。
陈某驾驶摩托车沿31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316国道2061公里+600米处,行驶出路外与路外停放的肖某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尾部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上路行驶,醉酒后仍然驾驶车辆,导致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减低,夜间在视线不好的路段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驶出路外与停放在路外的车辆相撞,且未戴安全头盔加重了损害后果致其死亡,陈某的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经检验,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32mg/100ml。
陈某的亲属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和田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裁判李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田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1%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一)李某和田某对陈某死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的事件亦时有发生。从审判实践来看,分析共同饮酒人对醉酒死亡的同饮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
一是看共同饮酒人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如果明知他人身体不适不能或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
二是看共同饮酒人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讲,共同饮酒人可以对饮酒者进行善意提醒,这种善意提醒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但是当饮酒人出现醉酒状态,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就与同桌因救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予以救助;
三是要看共同饮酒人是否履行救助义务。如共饮者中出现失控的迹象,应给予合理的救助,如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交给一个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送其回家,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等。
本案中,李某、田某和陈某聚餐饮酒是相互交往加深感情的社会交往活动之一,陈某的死亡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所以,李某和田某在本案中的过错是过失而非故意。饮酒阶段,李某和陈某是自愿饮酒,不存在李某胁迫陈某饮酒的行为,田某后来过来,也只是与陈某喝一杯黄酒。饮酒结束后,陈某要离开,李某和田某对其进行劝阻,存在疏忽大意。李某和田某知道陈某已经喝醉了,意识不清醒,判断能力已经降低,更应当知道陈某是驾驶摩托车离开。在此情况下,李某、田某没有劝阻、制止陈某,陈某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李某和田某的这种劝阻、制止等义务来源于他们三人先前的饮酒行为,因为李某和田某是完全可以预见到陈某在喝醉后,他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会降低,陈某驾驶摩托车离开让其陷入潜在的危险状态,但李某和田某没有对陈某进行劝阻、制止或提醒。由于李某和田某的不作为,陈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事故。
所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李某、田某由于不作为,在陈某的死亡过程中存在过失,对陈某的死亡存承担侵权责任。
(二)李某和田某如何分担赔偿责任
聚餐饮酒的召集人应对参与聚餐饮酒的健康安全尽到注意和保障义务。醉酒死亡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料和认识到醉酒者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会受到限制导致自己陷入危险状态,但仍然毫无节制地喝酒,对自己对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在聚餐饮酒中,敬酒、劝酒及胁迫饮酒的参与者对于醉酒死亡的同饮者承担较大的责任。聚餐饮酒上的其他人因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法律禁止酒后驾车,更不能醉酒驾车,陈某却在共同饮酒中未能把握住自己,以致醉酒驾车,并且系无证驾车、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陈某应负主要责任。
李某作为邀请者、组织者,知道参加聚餐的陈某是驾驶摩托车来的,酒后驾驶摩托车离开时没有进行劝阻和制止,应当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较大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李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田某是中途参加的,没有全程参与喝啤酒,只是与陈某喝了一杯黄酒,在田某知道陈某喝醉酒离开时没有进行劝阻,田某要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田某承担1%的赔偿责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五、律师寄语
酒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在聚餐过程中,饮酒是少不了。每个人是自身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每个人的酒量也是不同的,因此,在聚餐饮酒中,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能去逞强好胜。饮酒过程中,相互敬酒和劝酒也是少不了的活动,但要遵循基本的礼仪,不强迫他人饮酒,出他人洋相。在饮酒过程中,发现有人已经喝醉的情况下,务必要进行提醒和劝阻;发现有人身体出现异常,务必要进行救助,拨打急救电话。聚餐结束后,务必叮嘱醉酒者注意安全,对于驾驶机动车的要进行劝阻,必要时派人予以护送。
作者:英博律师事务所孙俊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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